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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4 15:07:45 作者: 贝博ballbet体育网页版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电线电缆是输送电能、传递信息和制造各种电机、仪器、仪表,实现电磁能量转换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器材,是电气化、信息化社会中必要的基础产品。电线电缆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大的配套行业之一,在我国机械工业的细分行业中位居第二,仅次于汽车整车制造和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其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电力、能源、建筑、通信、工程机械、汽车等所有的领域,被誉为国民经济的“血管”与“神经”。 我国电线电缆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电线年中国电线电缆产业规模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世界电线电缆行业第一大市场。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行业集中度方面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根据行业研究统计显示,我国行业前十企业市场占比约为10%,行业前一百企业市场占比约为20%。而在国际市场,行业前五企业市场占比达到25%左右。

  我国电线电缆行业在大量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以及自主研发的基础上,已形成巨大的生产能力,与之配套的电缆材料、电缆设备制造业也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方面仍然较为薄弱,产业技术的一些关键领域对外技术依赖较大,大量高技术含量、高的附加价值产品主要是依靠进口。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电线电缆行业已经逐步进入成熟阶段,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产品产能结构性矛盾突出。低端产品产能总量过剩、竞争非常激烈,但高端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2)产品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薄弱。对高端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投入较少,研发及过程控制水平较低,生产经营模式较为粗放,与国外行业巨头的差距较大。(3)行业竞争十分激烈。部分行业头部企业通过降价的形式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导致个别企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进一步加剧行业内恶性竞争。

  我国电线电缆行业呈现以下特性: 1.周期性。电线电缆行业总产值与GDP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关联性,与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走向高度相关,基本趋于一致。 2.区域性。我国电线电缆行业中的企业分布区域性明显,大多分布在在沿海发达地区,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域特点。 3.季节性。电线电缆的销售呈现一定的季节性特征,由于行业的客户电力系统施工环境受到季节影响,一般在当年的第一、二季度进行招标,中标后供货时间集中在二、三、四季度。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在国家层面,国家给予“新基建”等重点战略的政策以及资金扶持。在“十四五”纲要中,提到了优化国内能源结构,提高新能源的比重,建设智慧电网和超远距离电力输送网。展望“十四五”,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家坚持创新在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力争投入强度高于“十三五”时期,要求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升企业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发展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以及坚持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安全高效、补齐短板。“十四五”期间,我国将继续推进优化城镇化布局、加快新型城市建设、加快城市群和中小城镇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随国家“双碳”战略推进、新能源市场爆发式增长、新基建投资的兴起,给新能源装备电缆、节能环保电缆和特种电缆等产品带来了极大的市场机遇。

  公司主要是做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是国内综合线缆供应商。基本的产品包括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和裸电线及电缆材料、电缆附件等五大类产品,涉及500多种型号,10,000多种规格,基本的产品为1-35kV交联聚乙烯绝缘、中低压电力电缆、66kV及以上高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10kV-500kV超高压电缆、铝合金电缆、光伏电缆、控制电缆及阻燃型、耐火型、防火型等,适用于各类特殊场合的特种电缆以及石墨烯电缆材料等。主要使用在于电力传输、设备供电、仪器、设备的控制、架空线路,电力传输、农网改造等,可敷设于室内、隧道、电缆沟、管道中或直埋敷设。

  公司采用“研发+生产+销售”的经营模式,满足市场需求,提升自身价值。研发方面,公司基于市场需求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针对现有产品做优化改造,在巩固现有产品的市场地位的同时开拓新市场。生产方面,由于线缆行业存在“料重工轻”、商品铜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存货成本高且管理风险大的特点,并且客户对于电线电缆型号、规格、性能等的需求各不相同,因此公司一般都会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销售方面,公司成立了完善的团队营销体系和全程式营销服务。公司电缆和导线产品营销售卖主要是通过参与国家电网等大型客户的招投标实现销售。民用线缆产品以直销为主。 公司作为我国电线电缆制造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之一,以质量和服务为立身市场的基石,加强改革创新,稳健发展电缆产业,加大了高端电线电缆自主制造的创新力度,增强核心技术竞争力以提升产品附加值,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司印章,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为其本人及关联企业在其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前原有的债务恶意追加担保,涉案金额14.63亿元。公告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年2月28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年4月2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2019年4月16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2019年11月1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截至报告期末,已判决公司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生效的案件涉诉金额总计11.90亿元,未决诉讼涉诉金额总计2.73亿元。公司因担保案件被查封冻结资产已部分解除冻结、查封。

  2022年,公司监事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了有效监督,并不定期地检查公司经营和财务、审计状况,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非消极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的要求,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经济活动热情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确保公司沿着既定发展的策略持续健康发展,展开了积极的工作。

  1、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2、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22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监督工作,对报告期内的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经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合理,其程序合法有效,为进一步规范运作,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56,518.50万元,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119,361.85万元;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26,917.80万元,占2022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92.71%,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97,176.65万元,占2022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70.98%。

  2022年6月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载明: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

  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详细情况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1)为追回京华山一相关款项,2020年4月23日,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南通泉恩、任明、孔黎清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共2,047.22万元,判令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1月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公司与被告黄锦光、深圳鑫腾华、担保人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达成如下协议:①深圳鑫腾华、黄锦光于2021年11月4日前支付公司2,047.22万元。②广东鹏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深圳鑫腾华、黄锦光负担。该款已由中超控股垫付,深圳鑫腾华、黄锦光于2021年11月4日前直接支付给中超控股。

  为追回海尔保理相关款项,2020年4月24日,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重庆信友达、黄锦光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偿的融资款共计4,998.00万元,判令深圳鑫腾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2月2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重庆信友达于判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超控股4,998.00万元。②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2年4 月7日公司又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向黄锦光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返还相关款项。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获得有效的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全体监事参加了公司股东大会,列席了董事会议,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做了监督。监事会认为: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生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

  2023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依法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做监督和检查,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为己任,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公司又好又快持续发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0%,本次担保对象长峰电缆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 保风险。

  为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实际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银行融资做担保额度的议案》,赞同公司对子公司银行融资做担保额度总额人民币107,417.80万元(含原已审议但尚未到期的担保),公司在上述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

  目前,公司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本公司及被担保的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将严格审批担保合同,控制风险。

  公司为子公司银行融资做担保,目的是为支持其经营发展,被担保人资产优良,拥有非常良好的偿还债务的能力,此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高效率,进而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状况。

  上述担保仅为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经董事会审核,同意上述对子公司银行融资做担保额度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56,518.50万元,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117,619.37万元;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26,917.80万元,占2022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92.66%,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98,540.69万元,占2022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71.95%。公司没有逾期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拟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如下:

  1、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2,900万元;

  2、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

  7、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4,500万元;

  9、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28,900万元;

  10、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27,400 万元;

  11、向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23,000 万元;

  12、 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9,800 万元;

  13、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14、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

  公司2023年度向上述各家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壹拾陆亿贰仟万元整(包含已取得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手续,并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 2023-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支持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提高融资效率,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 拟依据公司资金的需求向企业来提供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财务资助。因中超集团是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超集团为公司关联方,中超集团对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制股权的人为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俞雷、霍振平、刘保记、刘广忠、王强、谢昊彤回避表决。企业独立董事也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环保咨询服务;五金产品零售;电器辅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灯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作的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说明:因中超集团是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超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中超集团向企业来提供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财务资助本金及借款期间利息总额。公司若是能足额取得1.5亿元财务资助,预计将向中超集团支付利息不超过652.50万元。

  本次财务资助以借款方式提供,借款有效期限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每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财务资助额度在有效期限内能循环使用。

  本次财务资助系交易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临时性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公司将在实际提款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利率等交易条件,逐项与中超集团签订相应借款协议。

  本次财务资助体现了中超集团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拓宽资产金额来源渠道、节省财务费用、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本次财务资助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交易对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2023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27,513,757.99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目前宏观经济情况和金融货币政策下接受中超集团的财务资助,从其获得融资资金,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保障财务安全,将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借款利率定价合理,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对该事项表示同意。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4月27日(周四)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的人可登录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俞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潘志娟;首席财务官李川冰;独立董事蒋锋。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的人可于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16:00前访问,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入资产的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由董事长俞雷先生召集,并于2023年4月14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俞雷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17)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相关意见,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蒋锋先生、朱勇刚先生、范志军先生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并将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公司监事会就该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50,341,533.1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58,562,007.87元,可供分配利润为208,220,474.69元。2022年公司财务报表被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公司不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提出的,未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就该项议案发表了相关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此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该项议案发表了相关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相关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对子公司银行融资做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控制股权的人为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十一)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监事会出具了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19日下午13: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 2023年4月14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盛海良主持,会议应到监事7人,实到监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17)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执行有效。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在审慎阅读了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的预案》之后,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出具了《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了审核并同意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

  监事会将积极努力配合董事会的各项工作,持续关注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关工作的开展,以尽快解决以上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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